在财政部国库司回复网友提问,某集采中心与采购人在接收投标人的质疑后,认为质疑成立,对项目作出废标处理,但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废标公告时,财政局采购科认为投标人质疑不合理,不予认可,并拒绝发布废标公告,坚持按原评标结果发布中标公告。请问,财政部门是否有权不予发布采购人提交的相关公告吗?这里就牵扯到一个问题,谁才是政府采购执牛耳者?
首先,我们来看上述案例中为采购人为什么要废标及废标的理由是否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政府招标采购中,有四种情况可以废标,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如果在上述案例中质疑成立,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是成立的;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从这四条来年,只有第一条符合废标要求,该案例中存在的疑问就是质疑是否成立。
其次,又引出来另一个问题,就是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机构,能否直接决定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因此,财政部门有权驳回采购人的废标决定,当然理由也要充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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